日前,广东省医保局发布试行通知,进一步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拟定年度执行计划,并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零售药店向所在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3);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涵盖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零售药店提供。
定点零售药店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七)管理能力、特色服务、所在区域原有定点零售药店布局情况等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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